(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徐广军与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军,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04号原告:徐广军,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代理人:顾书圣,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邓秀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军与被告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广军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徐广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徐广军负担。审判员 杨玉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