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8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沿东汽车配件厂与上海白云汽车制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652号原告上海沿东汽车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朱方国,厂长。被告上海白云汽车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沿东汽车配件厂与被告上海白云汽车制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沿东汽车配件厂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沿东汽车配件厂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申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