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夏广福宣告夏建防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广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74号申请人:夏广福,男,汉族,1952年4月1日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夏广福要求宣告夏建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夏建防,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生,河南省商丘市人。申请人夏广福与夏建防系父子关系。2015年9月3日2时许,夏建防随“辽大金渔25036”船在81海区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夏建防。经荣成市公安局宁津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夏建防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7日发出寻找夏建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夏建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夏建防随“辽大金渔25036”船在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荣成市公安局宁津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夏建防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夏建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