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杨永利与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利,宋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2号原告杨永利,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宋国庆,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