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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杨永利与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利,宋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2号原告杨永利,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宋国庆,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