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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黄文与孙福波、张玉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孙福波,张玉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175号原告黄文,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福波,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祖,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与被告孙福波、被告张玉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以被告张玉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玉祖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以被告张玉祖下落不明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玉祖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撤回对被告张玉祖的起诉。审判员  郭红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宪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