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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委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XX旭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浙XX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绍虞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4173431.4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额3000000元,尚未履行金额11173431.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委字第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XX旭电器有限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