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庆琪等与李立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琪,李庆玺,李庆英,李文生,李文兰,王兰英,李文均,李文来,李文荣,李文萍,李文焕,李文霞,李文莉,王佩珩,李兰芬,李立红,刘红,李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琪。申请执行人李庆玺。申请执行人李庆英。申请执行人李文生。申请执行人李文兰。申请执行人王兰英。申请执行人李文均。申请执行人李文来。申请执行人李文荣。申请执行人李文萍。申请执行人李文焕。申请执行人李文霞。申请执行人李文莉。申请执行人王佩珩。被执行人李兰芬。被执行人李立红。被执行人刘红。被执行人李昂。申请执行人李庆琪、李庆玺、李庆英、李文生、李文兰、王兰英、李文均、李文来、李文荣、李文萍、李文焕、李文霞、李文莉、王佩珩与被执行人李兰芬、李立红、刘红、李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庆琪、李庆玺、李庆英、李文生、李文兰、王兰英、李文均、李文来、李文荣、李文萍、李文焕、李文霞、李文莉、王佩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兰芬、李立红、刘红、李昂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李庆琪、李庆玺、李庆英、李文生、李文兰、王兰英、李文均、李文来、李文荣、李文萍、李文焕、李文霞、李文莉、王佩珩发现被执行人李兰芬、李立红、刘红、李昂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力军审 判 员 刘 昊代理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