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范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贾村乡,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贾村乡,农民。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某某于每年12月底前,每年支付原告谢某某赡养费15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范某某家属告知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范某某四年来外逃,地址不祥,银行账户无存款,案件无法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民一初字第8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