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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重庆滨浩船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旺丰砂石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滨浩船务有限公司,重庆旺丰砂石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906号原告重庆滨浩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30号A幢1单元2-1,组织机构代码70943326-8。法定代表人何学滨。委托代理人黄莉,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竹,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旺丰砂石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明月沱。法定代表人张文。被告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新房子组。法定代表人张先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滨浩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旺丰砂石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滨浩船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滨浩船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滨浩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重庆滨浩船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