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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邱凤与黄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凤,黄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777号申请执行人邱凤,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黄清,私营企业主。本院做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邱凤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黄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清的银行存款3102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清的收入3102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清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中新审 判 员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 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