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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春燕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春燕,桑智庆,秦平选,王海波,高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高春燕,女。被执行人桑智庆,男。被执行人秦平选,男。被执行人王海波,男。被执行人高秋燕,女。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210-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春燕、桑智庆、秦平选、王海波、高秋燕在金融机构存款2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春燕、桑智庆、秦平选、王海波、高秋燕在金融机构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