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庆市老路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老路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63号原告:安庆市老路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路荣定。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老路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老路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老路��态养殖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老路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