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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与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财保2号申请人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住所地密山市兴凯湖乡金银库村。负责人杜功有,男。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尚云龙,男,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与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密山市密兴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A5标段工程款370000元,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提供周君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一中综合楼1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5660号,混合结构,140.88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密山市密兴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A6标段工程款370000元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将周君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一中综合楼1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