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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俊鄣等与李宗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鄣,胡某甲,胡某乙,周荣寨,张希英,李宗广,临沂大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73号原告胡俊鄣,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系死者之夫。原告胡某甲,男,200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子。原告胡某乙,女,201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女。原告周荣寨,男,195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系死者之父。原告张希英,女,195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淑琴,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宗广,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临沂大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法定代表人杨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负责人侯波总经理。原告胡俊鄣等与被告李宗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