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惠普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行初15号起诉人王惠普。委托代理人代素敏。起诉人王惠普诉邢台县人民政府、邢台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5)邢立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冀立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立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登记,并于2016年1月21日将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送达王惠普。现王惠普以邢台县人民政府已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惠普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王惠普撤回起诉。审判长 苏天志审判员 李怀勇审判员 赵文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