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江县双语实验学校与王金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双语实验学校,王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49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双语实验学校,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青年巷79号,组织机构代码:07425806-3。被执行人王金群,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金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本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群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金群银行存款1053356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全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洪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