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旭与余彪、陈亚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旭,余彪,陈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288-1号申请执行人周旭,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余彪,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陈亚军,女,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亚军与案外人陈德友、洪春花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清源环街169号6栋1单元6楼11号房屋(权XXX)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彪与案外人余艳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清源环街169号12栋3单元4楼11号房屋(权XXX)的查封;三、原查封号:(2015)高新民保字第314-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