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宋文学与XX、朱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文学,XX,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78号申请人宋文学。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朱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文学与被申请人XX、朱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21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广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