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李头平、陈青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头平,陈青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5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李头平。被执行人陈青娇。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被执行人李头平、陈青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头平、陈青娇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头平、陈青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头平、陈青娇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记香代理审判员 周 博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