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耿诏倡与京东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诏倡,京东商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352号原告耿诏倡。被告京东商城。原告耿诏倡诉被告京东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俊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京东商城为网络平台名称,并非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诏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来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