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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耿诏倡与京东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诏倡,京东商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352号原告耿诏倡。被告京东商城。原告耿诏倡诉被告京东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俊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京东商城为网络平台名称,并非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诏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来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