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叶明财与韩业昌、赵勋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财,韩业昌,赵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叶明财。被执行人:韩业昌。被执行人:赵勋道。申请人执行人叶明财与被执行人韩业昌、赵勋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