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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国军申请执行孙洪权、李树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军,孙洪权,李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496号申请人王国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孙洪权,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树民,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王国军申请孙洪权、李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洪权、李树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