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昌信友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信友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信友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蒋巷镇河边村。组织机构代码:68854984-2。法定代表人:应孔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虎,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蒋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金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程任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虎银行存款427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虎收入4272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