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晏××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孙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521号原告晏××。被告孙一×。原告晏××与被告孙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被告孙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诉称,原、被告系夫妻,二人系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孙二×××××年××月××日出生,婚生子孙三×××××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从2006年起被告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一直忍让,2008年婚生子孙三×出生,原告希望与被告好好生活,但被告非但不知悔改还变本加厉。从2013年起,二人感情恶化,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另外,从2013年起,为了躲避被告,原告经常带孩子在父母家居住,即使共同居住,原、被告也没有共同交流。婚后,家庭和孩子的花费支出始终由原告和原告的家人承担,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没有支付过家庭生活费和孩子的教育、生活费用。孩子一直由原告和原告的家人照顾。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无任何意义,因此,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孙二×、婚生子孙三×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两口子哪有不吵架的,吵架是正常的,我们俩感情不好怎么会有两个孩子。我们俩从结婚到现在已经13年了,一直都是我一个人养着原告和孩子。光买房子我找我姐借了12万,买车也借了钱,我还给原告买金项链。原告讲我外面有人了不属实,我也不清楚原告有什么依据这么说。孩子从上幼儿园开始,每天都是我去接送孩子,今年原告才开始偶尔接送孩子。我觉得我做得挺好的,我一直为原告和两个孩子付出。经审理查明,原告晏××与被告孙一×于199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孙二×,现为天津市××区××小学学生,××××年××月××日生有一子孙三×,现为天津市××区×××小学学生。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晏××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麒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