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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永兴中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刘通,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淀镇村。法定代表人刘桂荣,总经理。上诉人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5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过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天津市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北辰站内”,该地点位于天津市。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