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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陵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平原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有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