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青诉被告丁如红等12人、被告梁永生、付海侠案外人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青,丁如红,范国威,高辉明,李大成,李广成,刘阳,齐开祥,任纪恩,张斌,张伟,赵立梅,梁永生,付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刘永青。被告丁如红。被告范国威。被告高辉明。被告李大成(曾用名李可欣)。被告李广成。被告刘阳,。被告齐开祥。被告任纪恩。被告张斌。被告张伟。被告赵立梅。被告梁永生。被告付海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青诉被告丁如红等12人、被告梁永生、付海侠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