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韦某甲、李世庭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李某,韦某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刑初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男,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09年6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监视居住,6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世庭,无业。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11月25日、2014年6月26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广西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监视居住,9月2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乙,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广西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监视居住,9月2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1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丙,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丙、韦某乙、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胥晓娟、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丙、韦某乙、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甲于2015年4月23日至28日期间,伙同被告人李世庭、韦某乙,至我省常州、泰州、盐城等地境内,以一男一女进奶粉店,女的与服务员交谈吸引服务员注意,男的乘机将货架上的奶粉放入裤裆夹带出店的方式,作盗窃奶粉案11起,窃得惠氏启赋、雅培菁智等品牌奶粉共24罐,赃物价值人民币9348元;被告人韦某甲又于2015年5月20日至26日期间,伙同被告人韦某丙、李某至我省南京、常州、扬州、泰州、盐城等地境内,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方式,作盗窃奶粉案7起,窃得惠氏启赋、雅培菁智等品牌奶粉共12罐,赃物价值人民币4593元。其中被告人韦某甲负全案,涉案金额人民币13941元;被告人李世庭、韦某乙负案11起,涉案金额人民币9348元;被告人韦某丙、李某负案7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593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3日,至我省常州市武进区定安中路51号妈咪宝贝孕婴生活馆,窃得惠氏启赋一段、二段奶粉各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796元。2.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6日,至我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31号乐茵孕婴童专业连锁店高港店,窃得惠氏启赋二段、三段奶粉各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756元。3.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7日,至我省泰州市海陵南路泰州市人民医院斜对面乐茵孕婴童专业连锁店泰州三店,窃得惠氏启赋一段奶粉2个,赃物价值人民币816元。4.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8日,至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鹿鸣路409号爱心天使孕婴童专业连锁潘黄店,窃得美赞臣金装一段、美素佳儿三段奶粉各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444元。5.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8日,至盐城市解放南路与盐渎路交界处爱心天使孕婴童专业连锁苏果二店,窃得惠氏启赋一段奶粉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408元。6.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8日,至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元路13号爱心天使孕婴童专业连锁新区店,窃得惠氏启赋一段奶粉2个,赃物价值人民币816元。7.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8日,至盐城市戴庄路与新都路交界处爱心天使孕婴童专业连锁戴庄店,窃得惠氏启赋二段奶粉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388元。8.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8日,至盐城市青年路与西环路交界处东北角盛世华城南大门东侧爱心天使孕婴童专业连锁青年路店,窃得惠氏启赋二段奶粉3个、雅培菁智二段奶粉3个,赃物价值人民币2054元。9.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8日,至盐城市双元路万方名城3号楼109号门市爱心天使孕婴童专业连锁双元路店,窃得惠氏启赋三段奶粉2个,赃物价值人民币736元。10.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8日,至盐城市毓龙路东关西巷爱心天使孕婴童专业连锁毓龙店,窃得雅培菁智一段、二段奶粉各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910元。11.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于2015年4月28日,至盐城市市盐都区张庄街道东升村五组东仓路爱心天使孕婴童专业连锁惠民店,窃得惠氏启赋一段奶粉3个,赃物价值人民币1224元。12.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至我省南京市秦淮区秦虹路449号贝贝熊孕婴用品店,窃得惠氏启赋三段奶粉2个,赃物价值人民币736元。13.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李某于2015年5月21日,至我省常州市武进区定安中路551号妈咪宝贝孕婴生活馆,窃得美赞臣亲舒一段奶粉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379元。14.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李某于2015年5月24日,至我省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53-7号英国可爱可亲母婴用品生活馆,窃得惠氏启赋二段、雀巢超级能恩三段奶粉各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648元。15.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至我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31号乐茵孕婴童专业连锁店高港店,窃得雅培菁智二段奶粉1个、惠氏启赋二段奶粉1个、惠氏启赋三段奶粉2个,赃物价值人民币1569元。16.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至我省泰州市海陵南路泰州市人民医院斜对面乐茵孕婴童专业连锁店泰州三店,窃得惠氏启赋一段奶粉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408元。17.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至我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宝宝屋母婴生活馆,窃得惠氏启赋二段奶粉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388元。18.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至盐城市鹿鸣路温馨花园大门东侧爱心天使孕婴童专业连锁鹿鸣店,窃得雅培菁智一段奶粉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465元。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韦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李某已合计将所有赃款退出,并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李某、韦某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苏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及破案详细经过说明、抓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李某、韦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李某、韦某丙共同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世庭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韦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韦某甲、李世庭、韦某乙、李某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监视居住7日已折抵刑期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世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监视居住7日已折抵刑期4日。先行羁押5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韦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监视居住4日已折抵刑期2日。先行羁押32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韦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先行羁押一个月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晓萍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吉明月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