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6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兆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博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兆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康市博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6088号原告西安兆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雅婷。委托代理人张钰。被告安康市博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兆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博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兆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兆泰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兆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61元由��告西安兆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