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蒋三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三茶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981号罪犯蒋三茶,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天台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2)杭余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三茶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三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三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蒋三茶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三茶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