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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滨分公司与高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滨分公司,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04执68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滨分公司,住所地北戴河区联峰东路11号长岛别墅。代表人吴凤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静。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滨分公司申请与被执行人高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高静应向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滨分公司支付物业费200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2107元。但被执行人高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静银行存款2107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邢鹤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