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8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嘉联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黄京浩、熊丽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嘉联恒进出口有限公司,黄京浩,熊丽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339号原告厦门嘉联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秀里185号必利达大厦28D单元。法定代表人温东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婉琼、丁小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京浩,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熊丽虹,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厦门嘉联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京浩、熊丽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丽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吴哨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