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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5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宁夏莹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张述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莹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述军,赵海荣,庞公乾,张述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559-2号原告宁夏莹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军,男,该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赵海荣,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述军,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委托代理庞公乾,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张述谋,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莹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述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