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危志明与广州市索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78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志明,广州市索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787号原告:危志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索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袁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危志明诉被告广州市索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危志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志明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索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志明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索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危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尹思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