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