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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7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艾伟、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艾伟,黄伟,尚雪华,任有军,许哲锋,徐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79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冰冰,行长。被告:艾伟,农民。被告:黄伟,农民。被告:尚雪华,农民。被告:任有军,农民。被告:许哲锋,农民。被告:徐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被告艾伟、黄伟、尚雪华、任有军、许哲锋、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艾伟、黄伟、尚雪华、任有军、许哲锋、徐林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