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戴永林与洪军、盐城市科力特助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永林,洪军,盐城市科力特助剂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1309号原告戴永林。委托代理人叶中,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军。被告盐城市科力特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盐金路9号。法定代表人崔海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66号房产交易中心综合楼101、404、501、601室。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仪,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永林与被告洪军、盐城市科力特助剂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永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