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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都区深水土地整理专业合作社、徐光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深水土地整理专业合作社,徐光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74号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深水土地整理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深水社区4社。法定代表人史宣勇。被申请人徐光辉,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深水土地整理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徐光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徐光辉所有的价值5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深水土地整理专业合作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深水土地整理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徐光辉的思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川A×××××),予以查封。二、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徐光辉的飞度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川A×××××),予以查封。三、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徐光辉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川A×××××),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茜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