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7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邵振焕与何书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振焕,何书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82号原告邵振焕,女,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何书朵,女,1963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206年1月11日,本院受理原告邵振焕与被告何书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鲍天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