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刑更2号罪犯梅涛,无业。2015年4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5)台三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梅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原判决已发生效力,并交付三门县司法局执行。三门县司法局于2016年1月2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梅涛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司法局认为,2016年1月18日,梅涛因吸食毒品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梅涛予以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罪犯梅涛在三门县健跳镇东泰宾馆8807房间内吸食冰毒。三门县公安局于2016���1月18日对梅涛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罪犯梅涛的陈述、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现场检测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归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梅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吸食毒品,违反法律规定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台三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梅涛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梅涛收监执行原判有���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良挺代理审判员 王婕妤代理审判员 陈 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章彩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