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东顺华光五金机电供应站与北京清特德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华光五金机电供应站,北京清特德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姚红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510号原告北京东顺华光五金机电供应站,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村南(京东运乔建材城)。经营者郑科举。委托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清特德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楼901号。法定代表人白振宏。第三人姚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顺华光五金机电供应站与被告北京清特德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姚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顺华光五金机电供应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东顺华光五金机电供应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华光五金机电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零七元,由原告北京东顺华光五金机电供应站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东顺华光五金机电供应站二千三百八十二元。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