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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洪砚与王成星、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砚,王成星,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砚,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成星,男,1964年3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洪砚与被执行人王成星、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756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