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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跃顺与六盘水嘉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顺,六盘水嘉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道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王跃顺,农民。被告六盘水嘉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盘县红果镇体育馆对面。被告黄道春。原告王跃顺与被告六盘水嘉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跃顺诉称:被告黄道春是六盘水嘉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老板,黄道春拖欠我货款71万元,被告黄道春给写一欠条并加盖六盘水嘉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印章,后我多次催要未还,如今被告黄道春下落不明,请求判令被告黄道春、六盘水嘉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我拖欠的货款7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王跃顺以被告黄道春给写一欠条并加盖六盘水嘉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判令偿还,原告提交的借条,系原告与黄道春之间所为,黄道春是欠款的经手人,但黄道春下落不明,故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跃顺的起诉。本案不缴纳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尹占东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