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李磊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若颖。委托代理人王海霞,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