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执民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常州新区华洋物资有限公司、湖州金轮盛轧辊厂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常州新区华洋物资有限公司;湖州金轮盛轧辊厂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民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新区华洋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州金轮盛轧辊厂,组织机构代码74903178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浔双商初字第001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州金轮盛轧辊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州金轮盛轧辊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州金轮盛轧辊厂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湖州金轮盛轧辊厂(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79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