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贺永坤诉张万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坤,张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贺永坤,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万良,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贺永坤诉张万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万良立即停止侵害,将原告承包地2.5亩(大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1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