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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刑初2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上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字(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上杨线由南向北行驶,途径上杨线上饶县应家乡里洲村路段时,与同向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和杜某受伤,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9日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杜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8月13日,杜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赔偿协议,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整,被害人家属对杜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叶某甲、邓某、吴某、李某、赵某、陈某、张某、叶某乙证言,辨认笔录,上饶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上饶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忠旺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人民陪审员  陈小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