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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0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樊荣、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021-2号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丽,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龙杨,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樊荣。被告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荣、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90元,减半收取15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95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刘 箐人民陪审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培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