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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马然与被告宽城新世缘干锅鸭头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然,宽城新世缘干锅鸭头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113号原告马然委托代理人庞丽新。系原告表姐。被告宽城新世缘干锅鸭头店负责人张林杰,职务经理原告马然与被告宽城新世缘干锅鸭头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宇航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马然的委托代理人庞丽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宽城新世缘干锅鸭头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宽城新世缘干锅鸭头店的经理张林杰及店内厨师夏景友长期在我处先后定做了门头牌匾、宣传彩页、代金券等广告用品,共欠制作费2327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人民币232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马然系宽城满族自治县卓彩广告设计服务室的经营者。2015年被告宽城新世缘干锅鸭头店先后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卓彩广告设计服务室定做了门头牌匾、宣传彩页、代金券等广告用品,并于2015年9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柒拾元整系欠卓彩广告15年广告制作费¥23270.00欠款人新世缘干锅鸭头经手人夏景友15年9月5日”此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卓彩广告设计服务室的营业执照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马然所经营的卓彩广告设计服务室按照被告宽城新世缘干锅鸭头店的要求完成了广告用品的定作,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宽城新世缘干锅鸭头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然广告制作费人民币23270元。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被告宽城新世缘干锅鸭头店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