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90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名下在金融机构的的存款606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名下在金融机构的的存款60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才涛 来源: